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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应规范订立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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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龙昆 发表时间:2010-03-17.17:34 阅读次数: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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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达成协议又起诉 原告诉请被驳回2009年6月,李某因意外怀孕到某医院接受人工流产手术。术后,李某在一次妇检中发现子宫内有囊样结构,不能排除人流术后宫内残留。李某不得不再次接受手术,之后引发医疗纠纷。经过有关部门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医院退回李某部分手术费。协议履行后,李某思来想去仍觉得不合理,遂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原告因怀孕到被告医院求医,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关系。原告在出现宫内残留后,与被告医院就医疗赔偿争议的解决已经达成协议,而且协议不存在无效、被撤销的情形,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的内容处理纠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和解协议是医患双方的和约和解协议是医患双方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通过平等协商的办法达成的民事合同。其履行的行为应受我国合同法的调整。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基于此,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争议,完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医患双方一旦依法对医疗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后,其中的一方再诉诸法院时,人民法院只要没有认定协议无效,原则上就要按照合同纠纷予以审理,而不再按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审理了。
在本案中,医患双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于协议是医患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协议的订立完全出于自愿,且协议内容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据此,法院才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订立和解协议应注意的事项
一、签订协议的主体须合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签订协议的主体,医方须以医疗机构的名义,患方须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法定的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一同签订。对患者死亡的,患方应由有继承权的人签署。
二、要遵从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医患双方的和解协议只能就民事责任进行协商,不能规避当事医院、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协商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在协议中应避免出现“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没有任何过错”、“本协议是给于人道主义的补偿或捐助”等内容。因为,一旦纠纷争议被鉴定为医疗事故或有差错,此协议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先行赔付的款项也将不计入后面的赔偿之内。
三、协议内容要具体、全面。和解协议应有排除诉讼的约定,由患方声明“完全放弃与本医疗纠纷有关的所有诉权”。对于纠纷事实的认定最好不要省略,包括对纠纷原因、性质等均应详细地写入协议。如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书的文号、院内专家认定的事实等。
双方协议的赔偿数额要公平合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方法计算,过分低于规定的赔偿额,将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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