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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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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发表时间:2010-01-28.21:31 阅读次数: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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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于2010年1月8日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县(市、区)级行政区设立专业性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意见》从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规范业务工作、加强指导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加大宣传表彰工作力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特别强调,要引导新闻单位坚持正面宣传报道为主,大力宣传医疗卫生工作者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和无私奉献;宣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正面典型,弘扬正气,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感;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增进社会各界对医学和医疗卫生工作的尊重、理解和支持。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借助有关媒体大力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方法、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引导纠纷当事人尽可能地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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