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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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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发表时间:2010-01-28.21:28 阅读次数: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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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华财讯]卫生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
卫生部网站1月22日消息,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卫生部、司法部、保监会三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在县(市、区)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不搞一刀切。
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保障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应当由设立单位解决。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要求,争取补贴。鼓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
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各地要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保险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互动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监部门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依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处理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保险赔案,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意见还要求,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加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宣传表彰力度。
(王彦彦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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