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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近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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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剑峰 发表时间:2010-01-28.21:17 阅读次数: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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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月25日电 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鼓励各地按照“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
《意见》认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在县(市、区)设立。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要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每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涉及保险工作的,应有相关专业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人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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